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少年的你,莫让冲动毁人生

“绝不姑息,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为未成年人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5月30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6起相关典型案例,以法之名,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资料图】

聚众斗殴迷途少年问题当警惕

“兄弟,我在学校受欺负了,快喊人来帮我!”“等着,我马上找人……”

随后,3名“讲义气”的未成年人气势汹汹来为兄弟“报仇”,一阵拳打脚踢后,这场涉及6名未成年人的聚众斗殴没有赢家,他们的父母也为平常疏于管教付出沉痛代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小明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小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有继续学业的意愿及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最终对小明判处缓刑。

这是一则值得所有未成年人仔细品读的新闻。虽然法院对这些主观恶性不大,一时冲动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并持续进行帮扶帮教,以增强其法治观念,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开辟“绿色通道”,但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还是值得社会各界深思。

偏航之痛家庭监管教育莫缺位

老话讲“慈母多败儿”,是有一定道理的。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反映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方面的严重缺位或者失职。

如果家庭监管教育到位,下面要讲的这个悲剧本不应该发生。

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过于溺爱,未成年人小伟读到七年级时即辍学,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孩子已然犯罪,做父母的依然没有严加管教,后小伟在缓刑考验期内酿成大祸与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伟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较大,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包容但不纵容”的原则,撤销小伟的缓刑判决,对其所犯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实刑。针对小伟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平时对其过度溺爱,缺乏日常监管教育的情况,法院对小伟父母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助他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法护青春向校园欺凌说“不”

校园欺凌行为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其本质是侵权行为。

相信,谁也不愿看到自家的孩子在学校遭受如此待遇。而父母远在新疆打工的未成年人小磊却深受其害,2021年7月,他被5名同学先后两次进行校园欺凌,无助的他幸亏及时被发现并诉求法律帮助。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五被告的监护人分别向小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向原、被告双方的父母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他们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已主动将赔偿款履行到位。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在依法惩处的同时更要注重事前预防,家长、学校不能过于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学校要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家长要善于从孩子的日常行为中捕捉到孩子的异常表现,只有家校联动,及时教育引导,才能避免进一步发展成校园欺凌。”主审法官希望此案例能引发各界警醒。

挽救家庭司法护航孩子成长路

家事无小事,离婚需慎重,不能只站在自身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下面这则案例相当有警示性。

已育有一双子女的中年男子常某脾气暴躁,尤其在酒后经常无端猜忌其妻子。妻子不堪受辱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未成年子女由其抚养。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发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无根本矛盾,遂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其阐明两个孩子正处于青春期发育的敏感时期,父母反复争吵、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其安全感缺失、自我厌弃、形成孤僻悲观的性格等,甚至产生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

所幸常某夫妇幡然醒悟,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不足,以及离婚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最终双方和好,家庭破镜重圆。

变更抚养权最大化保护儿童利益

离婚后,前夫外出打工,本应抚养的两个孩子由爷奶照看,不料想却发生了受伤以及被他人猥亵的严重后果。蒋女士得知这一切欲哭无泪,她遂向法院诉请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夫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未能给孩子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故将孩子判令给能切实担负起抚养照看责任的蒋女士更为适宜。

主审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全面保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参考未成年人的意愿,并结合抚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评判,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现实生活中,若出现未成年人生长环境不健康、不安全的情况,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师德失范严格落实“从业禁止”

2020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期间,在明知所教女学生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作为教师,本应以师德为上,知荣明耻、教书育人,为学生树立典范,他却在教学过程中将魔爪伸向未成年学生。这种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令人不齿。由此提醒教育部门要不断加强行业教育,净化校园环境。

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某应予严惩,为预防再次犯罪,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全媒体记者 于欢)

(本文未成年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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