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朱某入职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从事办公楼的电力维修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朱某入职第二天,让他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在工作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发放工资。工作半年后,朱某以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物业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职时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为由,认为该职工的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主张不应支持朱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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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过走访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中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职须知、朱某签字等。仲裁院裁决认定,朱某签字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不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内容应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案中,朱某签字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中虽然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职须知、朱某的签字等,但缺乏物业公司的注册信息,朱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也没有物业公司签字,缺少的劳动合同必备要素较多,无法体现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因此,这类职工入职登记表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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