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某,2022年5月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均附加了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2年8月,被保险人因意外摔伤,花费医疗费用3000元,在A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又向B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B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其医疗费用已通过A保险公司报销完毕,故对该部分医疗费用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实行)第五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也就是说,在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中,赔偿是以具体发票的金额来计算,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保护保险消费者,防止不当获利的情况,医疗费用不可重复索赔。此案,消费者李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均附加的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因此其医疗费用已在A保险公司获得足额补偿,B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将不予重复赔付。

案例启示: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能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保障,为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前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需求,合理搭配保险产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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