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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住住房的,每个月可提取的金额从400元调整为500元。

根据调整通知,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汕头市全市(包括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我市缴存职工申请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汕头市全市(包括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名下无房产的信息查询结果(已婚的,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信息查询结果;未婚的,申请人本人名下无房产的信息查询结果)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本人未婚声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原件。

根据调整通知,对2023年度已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在下半年再申请提取最高额600元;对2023年度尚未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在下半年提取最高额为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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