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13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芜湖歌斐”)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不完善的情况,因此要求其主要负责人接受监管谈话。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下载APP 阅读本文更深度报道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安徽监管局认为,芜湖歌斐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据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