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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快递公司实名寄件,营业人员在核实完客户身份信息后却不慎遗失客户身份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快递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期,始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身份证丢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2年12月,黄某前往某快递公司办理寄递业务,由于快递公司实行实名收寄制度,需要黄某将身份证给营业人员核对。营业人员核对身份证后未及时交还给黄某,黄某一时未察觉,于是在办理好业务后离开。十余天后,黄某发现身份证不见,遂到营业厅反映身份证遗失一事,并要求该公司寻找身份证。其间,黄某多次前往营业处进行反映,因找寻未果还前往中山进行了补办。随后,快递公司通过调取监控、电话询问的方式得知黄某的身份证被当日办理业务的另一客户拿走。快递公司顺利将身份证找回,并通知黄某取回其身份证。黄某称其在身份证丢失期间存在误工、路费等损失,并且身心俱疲,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误工费2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8000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黄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始兴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邮寄业务时,营业人员对原告身份证进行实名核实后未及时将身份证返还,导致原告身份证被另一客户拿走。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暂时丢失身份证而产生一定的损失,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主要过错,原告寄递后径直离开,未及时发现身份证未拿回,存在次要过错。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虽原告提交的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无法反映其固定收入的情况,但其因身份证丢失多次前往被告营业处咨询及沟通,且为补办身份证前往中山市,确实存在误工的事实,根据原告因找寻、处理身份证一事的误工天数,结合双方的过错,酌定支持原告误工费3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原告身份证丢失,虽对原告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并由此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不必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且该身份证现已找回并返还原告。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某误工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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